吉林建筑大学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工作,促进专业内涵建设,持续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能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工程教育认证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专业指导委员会等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部工科专业。其他专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念,以一流课程建设、一流专业建设为抓手,以“持续改进”为工作主线,全面实施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建立健全面向产出的内部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全面提高学校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能力。
第四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包括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以及师资队伍保障情况评价四个部分。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和专业负责人责任制。学校统筹领导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工作,定期对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协调并支持学院做好持续改进。
第六条 各学院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国标”、“标准”和专业指导委员会的要求,负责制定符合本学院的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办法及相关制度文件;负责组织本学院各专业开展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
第七条 专业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及师资队伍保障情况评价工作,组织相关人员撰写工作报告、提出改进措施、跟踪持续改进。
第八条 学院做好评价档案建设与管理工作,包括评价依据、评价内容、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与评价报告、持续改进措施与效果等,评价记录需完整、可追踪,为持续改进提供证据支撑。纸质文件存档时间按专业需求自定,一般应保存4年左右,电子档案应永久保留。具体年限可由专业自行研究确定。
第三章 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九条 评价依据
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标准”为根本依据,以学校人才培养定位和本专业培养目标为内部依据,以社会经济和行业发展及现实需求为外部依据。
第十条 评价主体和责任人
培养目标达成情况的评价主体应涵盖本专业往届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等。学院院长为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
第十一条 评价方法
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方法应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具体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查分析、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国际交流、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
第十二条 评价内容与结果应用
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包括对培养目标指标点分解合理性、可衡量性评价;对指标点具体任务落实到教学活动中效果评价等,据此完善培养方案、毕业要求对培养目标的支撑关系矩阵、课程对毕业要求的支撑关系矩阵,建立更加明确的人才培养出口标准。
第十三条 评价周期
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每四年进行一次,并对培养方案、毕业要求对培养目标支撑关系矩阵、课程对毕业要求支撑关系矩阵进行修订、编印。
第四章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四条 评价依据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国标”、“标准”和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十五条 评价主体和责任人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应届毕业生、教师、管理人员、行业专家、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等。专业负责人为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
各专业成立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小组,评价小组的构成为:学院领导、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学工教师等相关人员。评价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和审查评价内容合理性;制定和审查评价方法;收集数据,实施评价,撰写报告并提出持续改进要求。
第十六条 评价方法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方法由各专业采用适宜的多种评价方法和评价方式进行,但一般应包括定量的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问卷调查等评价方式,重点关注学生能力培养达成情况。
第十七条 评价内容和结果应用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包括毕业要求各指标点覆盖面、可衡量性评价,课程体系对毕业要求指标点支撑的合理性、覆盖度评价,课程目标对毕业要求的支撑度评价等,据此对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课程考核标准、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等基本教学文件和教学过程进行持续改进。
第十八条 评价周期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周期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四年对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进行集中修订、编印。
第五章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九条 评价依据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以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大纲为依据,高度关注毕业要求的重点支撑环节,特别是专业核心课程和重要实践环节的实施效果。
第二十条 评价主体和责任人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体涵盖学生、专任教师。课程负责人为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评价方法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要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可运用但不限于课程调查问卷、访谈、课程考核成绩分析等方法。
第二十二条 评价内容和结果应用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包括课程目标对毕业要求指标点描述合理性、可衡量性评价;课程内容和教学方式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度评价;作业、过程性考核等项目及评分标准对课程目标匹配性评价;考核方式、课程成绩对课程目标的达成性评价等,据此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 评价周期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周期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每学年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进行修订。
第六章 师资队伍保障情况评价
第二十四条 评价依据
师资队伍保障情况评价以“国标”、“标准”、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文件中规定的师资队伍建设标准及学校办学实际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评价主体和责任人
师资队伍保障情况评价主体涵盖各学院管理人员、专业负责人、专任教师等。学院院长为师资队伍保障情况评价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评价方法
师资队伍保障情况评价方法可采用诊断性评价、形成性评价、总结性评价、访谈、调查等方式、方法。
第二十七条 评价内容和结果应用
师资队伍保障情况评价,包括师资队伍数量、结构评价,师资队伍理论水平、专业实践能力、教学能力评价等,据此制定学院教师队伍建设方案,报学校人事等部门研究解决。
第二十八条 评价周期
师资队伍保障情况评价周期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各学院内部评价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教学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与运行机制、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与运行机制、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监控机制等,并依据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工作完成质量给予配套支持。
第三十条 学校对在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工作中爱岗敬业、扎实工作,且取得显著成效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