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控制体系,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和促进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学信息收集与调控系统包括校级教学督导和院级教学监控两部分。学校成立教学督导组,二级学院(部)成立教学监控组。
第三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是教学管理的检查与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对全校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及教学状态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学校教学督导组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权对教学监控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第四条 教学监控组是二级学院(部)对教学质量的自我监控、具体帮助和指导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的组织,是学校教学质量控制体系的一部分。教学监控组应定期地向学校教学督导组汇报教学质量监控信息。
第二章 组织与机构
第五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直接接受教学校长的领导,在学校教务处配合下开展工作。教学监控组在二级学院(部)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校教学督导员由学校教学校长提出拟聘人选,并由学校聘任,聘任期间由教学校长颁发聘书和教学督导员证,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教学监控员由二级学院(部)提名,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后由二级学院(部)聘任,最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从学校教学督导组中产生。学校教学督导组日常工作由组长负责主持。
第八条 学校教学督导员可兼任教学监控员,但要服从学校教学督导组的统筹安排,必须首先满足学校教学督导组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增、免教学督导员和聘用校外督导员。
第十条 学校各级教学单位、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师必须接受教学督导组的检查指导,并努力为教学督导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督导组通报学校教学工作情况,并根据需要邀请他们参加有关教学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征求和听取他们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教学督导组所提出的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的,要说明原因。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和教学监控员的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督导员条件
1.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忠诚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2.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有较好的工作方法,善于听取来自各方面的意见。
3.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群众威望,了解教学管理过程,有较强的工作能力与教学评估能力。
4.热心教学督导工作,能积极发现并勇于接受教学改革中的新事物。
5.身体健康,能承担教学督导工作,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在职及退休教师(干部)均可担任。
第十二条 教学监控员的聘任条件可参照上述标准并结合二级学院(部)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章 教学督导组和教学监控组的工作职责、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要对全校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及教学工作状态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其工作职责有:
1.开展教学巡视,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教学等教学环节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院、部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2.对学校各项教学管理措施及教学条件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
3.监督各院部教学管理和运行情况,检查教学计划、大纲的执行情况,课程设置落实情况,参与学期教学检查工作、毕业设计(论文)及各类试题、试卷的抽查、复查工作。
4.参与学校各级各类教学评估工作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的有关咨询论证工作。
5.参与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初审与制定,参与学校教研课题评审与鉴定。
6.通过随机听课、座谈、访谈,参与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总结任课教师教学和学校教学管理中的成功经验,在全校推广;同时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向教师本人、院部、和学校主管部门反馈,并提出改进意见。
7.督导组每人每周听课不少于1学时,每月听课不少于6学时。听课重点是学生反映意见比较大、评教成绩低的教师;拟申请晋升职称、申报精品课程、优秀课程的教师;新开课的青年教师;随机听课的教师。
8.对各院、部教学督导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院(部)教学监控组配合院(部)主管教学领导,对本单位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大体职责如下:
1.监控组对本学院(部)的各个教学环节进行全方位、全程性监督和指导。
2.随时对教师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等进行听课检查、指导,帮助、指导教师切实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3.参与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了解本单位的教学安排情况,重点检查教学大纲、教师备课教案、课堂教学、授课质量、学生实践教学的情况;抽查期末试卷、毕业设计(论文)等,及时发现日常教学工作中的问题,找出影响教学质量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参与本学院(部)的各项教学评估工作。根据教学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和研究,为学院(部)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决策依据。
5.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收集和及时反馈各教学单位师生对教学工作、教风、学风的意见和要求。
6.教学监控组对教学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向院(部)反映,并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疏导、沟通和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教学督导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善工作,学校教学督导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每学期定期召开期初和期末两次工作会议。督导组要结合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制定每学年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并提交学年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学校教学督导员工作权利
1.督导组有权会同教学管理职能部门组织不同形式的教师、学生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反映,并定期向教学管理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反映情况。
2.有权查阅教师所授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教案、学生作业和实验报告等。
3.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对干扰和影响教学秩序行为有权制止。
第十七条 学校教学督导员应严格履行督导职责,若经常不能完成督导任务和违反督导纪律,由教务处提议,报学校批准可免除聘任。
第十八条 教学监控组的工作职责细则、权利由二级学院(部)拟定。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