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卷评分必须采用统一符号,任何人不得在卷面上作特殊的记号和写批语。
1.评分记分:只记题目得分,不记答题错误而应扣除的分数。完全答错的或未答的题在得分栏记“0”分。
2.每道大题总得分记在该题右侧对应的得分栏内,并用○圈上(如:⑩),同时也要记在考试试卷封面“分数”栏内;大题中的小题得分,记在此小题右侧对应的得分栏内。评卷教师应在自己所评试卷封面“阅卷人”栏内签上自己的姓名(或名章)。
3.评卷时,一律用红色墨水钢笔或红色芯圆珠笔评阅试卷。考生试卷应得分的数字必须书写工整、准确、清楚。
4.合分:试卷中每题的得分不作四舍五入处理,待合计总分时,再作四舍五入处理。
5.卷面上记载的成绩一律不许涂改,如确需改正,应由原评阅教师在原来成绩上划上一横,另写正确的成绩,改正后由改正人在更正处签字。
6.核查。试卷批阅完成后,应由所属教学单位组织核查,如发现批阅或分数有误,应及时更正成绩,有关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应同时在更正处签字。
7.如答卷上先后出现两种笔迹、前后字迹不一致、或出现雷同试卷,请先进行批阅,并做记录,之后再将此问题上报到教务处教务科。